现将《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中有什么问题,请及时向省局反映。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:为规范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,强化增值税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(以下简称细则)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: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、企业性单位、个体经营者(以下简称企业),均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(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)认定手续。 第三条 :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,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: 第四条 :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(市),又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,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。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,其总机构年应税前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,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,其分支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。 第五条 :下列企业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:1.未达到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;2.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;3.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;4.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,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;第六条 :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: 第七条 :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贯须填报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》(附表一),连同下列资料一起报送受理机关: 第八条 :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机关为主管国税机关,审批机关为县(区)局(含)以上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。一般纳税人因违规行为被取消资格后,一年期满需要重新认定的,须由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。 审批机关对受量机关报告的企业认定申请审核后,符合一般纳税资格条件的,应下达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》(附表二),并在其《税务登记证》副本首页加盖"增值税一般纳税人"确认专章 ,同时填发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》。不符合认定条件,下达不予审批的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》,并将有关资料退回报送机关。 第九条 ;新办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,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,暂认定定期最长为一年(自批准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)。暂认定期内,新办企业应在实际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的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正式认定申请,据实填写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》,审批机关经认定手续,并下达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