现将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(免)税申报表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6]2号)转发给你们,市局补充意见如下,请一并遵照执行。
各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退(免)税申报时,在申报表申报人申明一栏,企业填表人、财务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必须全部签字或签章,并加盖企业公章;对未按规定填报齐全的,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填报齐全。
二○○六年一月二十日